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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答集

作者 Admin 来源 网络收集 发布时间 12/11/14 更新时间:2012年11月17日 浏览数 :

编者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社会各界尤其是试点行业企业非常关注,提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充分反映了社会各界的心声,既是当前广大纳税人最为关心的营改增问题的缩影,也是我省地税系统加强宣传、优化服务的导航,对确保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为此,我们整理了社会各界关注的营改增热点问题资料,供大家参阅。

    1、问: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是一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改革,对为国家积累相关经验作法,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保持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增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1)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的迫切需要。

    (2)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优化发展服务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举措。

    (3)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优化税收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2、问:广东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等文件的规定,广东省自2012年11月1日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

    3、为什么选择交通运输业进行改革试点?
    答:国家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4、为什么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改革试点?

    答:国家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5、问:为什么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

答: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6、问: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如何确定归属?
    答: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试点期间,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我省也相应明确,保持各级财政试点前的利益分配格局不变,试点前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属于省级与市县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继续由省与市县按照“五五”比例分享。

    7、问:改革试点期间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过渡安排?
    答: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国家明确规定,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增值税;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8、问:在2012年11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是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还是应改征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1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9、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按税款所属期申报缴纳税款吗?

    答: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按税款所属期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即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应按原规定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10、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退款业务应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2年10月3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11、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欠缴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2年10月31日前欠缴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国税机关应积极协助地税机关追缴。

   12、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其应补缴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其2012年10月31日前提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应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向地税机关补缴税款。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13、问:2012年11月1日起,在哪些特殊情形下,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仍可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答:为方便试点纳税人,节约其用票成本,在下列特殊情形下,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仍可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1)对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并应根据用票情况,向国税机关申请印制。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2)对交通运输业(出租车卷式发票)中使用地税机关统一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凡仍需继续使用地税机关印制的统一发票的,使用的统一发票比照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在2013年6月30日前可继续使用。

    14、问:2012年11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出现开票有误应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0月31日前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并已开具地税发票,在2012年11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国税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国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15、问:今后,地税部门如何继续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仍然要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收入作出重大贡献,地税部门将充分了解、积极响应、合理满足试点纳税人的正当需求,完善以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社会协作制度为重点的纳税服务制度,始终如一提供优质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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